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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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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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自2019年03月02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师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