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自2016年01月0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 第三部分第二项第三点:县市审批。县级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核,并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师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 3.决定阶段:符合条件的,发放残疾人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