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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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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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自2010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自2010年11月16日起施行) 1.申请、审核和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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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师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