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学生资助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实施对象 |
权限内管辖学生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资助方案;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资助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资助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资助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资助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