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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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权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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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实施对象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审计调查取证相关的资料;审计调查人员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审计调查取证有关的资料清单,并注明提供期限等,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与审计调查取证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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