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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查询权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查询权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实施对象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过程中,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候,按法定程序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开户账号以及提供查询结果期限,并出示工作证件。

2.查询结果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查询结果,应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并负有保密责任。查询结果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