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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检查权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检查权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实施对象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组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相关业务、管理等资料、信息系统的检查;审计组在检查时,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检查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检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对取得的检查资料进行保管;对不需要归还的检查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检查取得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