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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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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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阶段: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3.事后管理阶段: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