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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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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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实施对象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师市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调查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证据等,确认审计调查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调查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对涉及审计处理事项,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师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师市报告。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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