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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处置阶段: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