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消防安全检查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处置阶段: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