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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