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检查阶段:对用人单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督促整改阶段:对违法行为给予时间整改,督促其改正;       
3.处置决定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