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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等其他方式进行。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园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