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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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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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各垦区公安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事前责任:宣传管理政策法规。 2、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和抽检。 3、处置责任: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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