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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在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客运执法人员可以在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城市客运集散地、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城市道路口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固定检查关卡。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公告、告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