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公告、告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