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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处理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公告、告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