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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8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