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检查计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阶段: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移送阶段:根据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