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 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节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矿山安全监督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检查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2.处置阶段: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移送阶段:根据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