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检查计划,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移送阶段:根据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