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11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211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133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五)地震动参数复核情况。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检查计划,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移送阶段:根据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