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五)地震动参数复核情况。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检查计划,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移送阶段:根据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