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协助监督

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协助监督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3.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