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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检查

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3.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