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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查阅、记录、复制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查阅、记录、复制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实施对象

有关单位、个人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核查责任: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
2.询问责任: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