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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对象

养老机构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单位告知年检的内容、范围、时间、步骤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年度检查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的养老机构予以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