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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