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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