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告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工作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印发通报文件,将通报文件送达当事人,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的; 3.检查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依据职责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