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兵团人社局安排对师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的; 3.检查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依据职责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