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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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收容救助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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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对象 |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对收容救助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4.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的; 3.检查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依据职责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