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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对象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4.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的;

3.检查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依据职责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