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根据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存档备查责任:将检查记录及其他检查中提取或形成的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