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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主席令12届第35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第四十条: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实施对象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现场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方案、计划实施监督抽查项目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抽检人员允许其参加抽检的;

3.未按要求完成监督抽查上报任务的;

4.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