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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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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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草原监理站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在行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