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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和企业

承办机构

第二师交通运输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交通运输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