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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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勘察设计行业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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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