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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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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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印发项目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 2.处置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查看项目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口头反馈交流。 3.决定确认阶段: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形成检查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 4.事后管理阶段:视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