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1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教育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印发项目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

2.处置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查看项目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口头反馈交流。

3.决定确认阶段: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形成检查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

4.事后管理阶段:视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