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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业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加强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职责权限范围下发检查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检查情况;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的;

3.检查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