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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业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根据全区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分布范围、数量制定监测方案与计划;确定监测范围、抽检频次与数量、监测办法等。

2.组织实施阶段:依法组织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的监测,按照规定的生鲜乳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填写《生鲜乳抽样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处置决定阶段:制作监测情况报告,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提出情况说明,报相关监管部门;并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监测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法定职责开展监测的;

2.提供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3.未按权限范围公布监测结果的;

4.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