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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业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安全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在行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