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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生效日期:20181229日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章】《环境监察办法》(生效日期:20120901日 环境保护部令第21)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现场采集样品或复印相关材料,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排污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现场监察报告表或报告,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分别依法下发监察通知、督办函,以及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关闭及立案处罚等。

3.信息公开责任:对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