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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责任主体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配合兵团安监执法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