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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部门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一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和宣传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二是负责师市管辖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文书送达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工作。三是负责权限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四是根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五是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