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裁决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机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农机安全监理站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