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权限内对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以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同一天内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的裁决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权限内对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以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同一天内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的裁决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06.24公布 /卫生部令第35号/1994.09.01施行)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名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裁决阶段:卫生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裁决处理意见。

3.执行阶段:当事人根据裁决书执行。

4.监管阶段: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裁决;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裁决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裁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裁决的;

5.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