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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实现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号):“一、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财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采购办投诉。                

2.审查阶段: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办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

3.决定阶段:根据政府采购投诉调查情况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4.送达阶段: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应予以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申请不受理、不处理的;

3.因处理不力使供应商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