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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