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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条例】《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法信汇编版)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第四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文化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5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报总队案件小组讨论后,报文广局集体讨论决定;涉嫌犯罪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证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在事先告知书内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5.复核责任: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经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10.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