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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16号)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