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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的个人处20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