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的个人处20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